【演講紀錄】因應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相關實務分享—法務及實務因應探討

講題:因應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相關實務分享—法務及實務因應探討

講者:邦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許君薇 技師

時間:109 年 11 月 27 日 14:10~16:00

地點:都計系館 50102 演講廳

 

演講說明

《行政訴訟法》於109年修正公布,增訂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此專章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提供民眾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之保障。因此本次演講邀請許君薇技師根據其過去豐富之實務經驗,給予相關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之操作內容進行分享。

講者開場實況

 

講者向同學介紹《行政訴訟法》

 

演講紀錄

講者將講題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都市計畫之行政救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及針對實務議題進行介紹與因應。首先,講者向同學說明並非任何行政處分都能提起救濟,要證明其為違法才能執行,而這正是都市計畫行政救濟的概念。講者進一步介紹,在公法上請求程序中又可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等,讓同學對法律程序有初步認識。
講者接著說明過去歷史脈絡中的都市計畫定性常有缺漏,常常個案變更包含在通盤檢討中一起操作,這導致許多程序混亂議題。而這樣的缺漏於第742號解釋案(105.12.9)的解釋中得到重視,進而於促成了109年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產生。
許技師也針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及其中的條例進行說明與解釋。現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心包含了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發布之各種都市計畫,因此擴展了都市計畫行政救濟的資格者的範圍。其基本的程序為原告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機關後,被告機關在兩個月內須自我審查,重新檢視都市計畫,之後再由行政法院審理程序。行政機關到場陳述後,進行判決(第一審),如對於判決不服,再進行上訴(第二審)。最終的審查結果如都市計畫未違法,則原告之訴駁回;若違法,則會宣告無效、失效及違法。
演講的最後,講者提出在都市計畫法實務中具有許多缺漏,因此在專章的施行後,可能仍會產生許多違法的現象。因此講者期望未來規劃者及行政單位應考量公共利益以及合理性,進而思考採用何種手段執行都市計畫較為合適,以確保人民福祉不受侵害。

同學聽講實況

 

同學向講者提問

 

【演講】研究所專題討論講座(2/3) 因應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之相關實務分享